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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设计企业负首责!11月25日起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少于80%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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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东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3〕7号)。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总费用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及违约处理方式等;

  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并保留支付凭证;

  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明确违约处理条款,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支付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费。

  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及《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试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其费用使用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严格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要求,并对分包单位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建设、监理单位成立检查小组,对施工单位上报材料及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暂停施工;

  对于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或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挪用安全措施费的,应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单位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等有关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做违约处理(相关内容可参照附件2制定),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归档备查。

  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有关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违约处置内容,但违约金不得直接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扣抵,发包人应按要求足额并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有关内容可参考如下(双方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增补):

  (一)对承包人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二)承包人不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施工的,发包人(或监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整改后,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未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四)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五)对承包人专职安全员无正当理由在工地开工时不到岗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未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审查通过擅自开工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七)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八)承包人所聘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或上岗证过期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每人次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九)承包人在基坑工程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1.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存在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承包人在模板工程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6.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撑工程严重不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一)承包人在脚手架工程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5.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十二)承包人在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十三)承包人在高处作业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1.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十四)承包人在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十五)承包人在有限空间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1.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十六)承包人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十七)承包人在暗挖工程施工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2.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十八)承包人存在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十九)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按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实施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二十)承包人现场设置的大门、围挡、临建设施、施工扬尘防控措施、垃圾污染防治等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的,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对承包人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

  (二十一)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支付达到核查条件时,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成立检查评价小组并组织完成核查。经监理公司、发包人核查,承包人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未达到合格的,检查小组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检查小组织复查。复查后仍未达到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对不合格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每次处予______元至______元的违约金。对于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或发现承包人存在挪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应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检查组核查通过的,发包人应出具验收凭证,承包人凭证明申请支付下一阶段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对于已经核查通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承包人不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将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现场综合常态化监管;

  2、强化开工前提条件核查。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安全措施费的前期保障措施纳入项目开工安全条件核查的内容,对未按要求的,一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3、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过程监管。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发现工地存在拒不整改的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等违规行为的,对企业和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行倒查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从严从重处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措施,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打“★”号的为保证项目,检查评价结果必须符合要求,存在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出具验收凭证;(98项)

  非打“★”号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抽查,检查评价结果不符合的项数大于等于3项的,不得出具验收凭证;(21项)

  评价项目存在评价结果不符合的,施工单位均应按要求整改,建设和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复查,直至复查通过。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23〕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督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以下简称“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及其费用使用管理的规定,对照合同约定内容,切实履行好单位主体职责,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足额支付,规范使用,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本通知所指安全措施费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中有关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相关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首要责任。一是加强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的协调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及使用计划,督促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相关责任;二是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措施费,在工程招标时单独列出安全措施项目清单(具体措施项目内容应参照附件1);三是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总费用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上的要求、调整方式及违约解决方法等;四是在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共管专用账户,并保留支付凭证;五是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明确违约处理条款,按规定督促实施工程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及时支付各阶段的安全措施费。

  (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主要责任。一是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及《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试行)》,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其费用使用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二是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确保专款专用,足额投入,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措施费用清单备查,严禁将安全措施费挪作他用;三是严格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安全措施费总额、支付方式和使用上的要求,并对分包单位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做监管。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措施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督促其进行整改,分包单位拒不整改的,总承包单位可代为落实该部分安全措施,并可根据合同约定相应扣除分包单位相关费用。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一是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围,并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确保实施工程单位专款专用;二是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费用清单是否符合安全措施费适用范围,相关物、事、票是否真实有效,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相关规定等;三是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一)设立安全措施费共管账户并按要求支付。工程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银行开设安全措施费共管专用账户,并由建设单位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共管专用账户。开工时,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要求预付安全措施费(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保留支付凭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措施费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以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核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支付。

  (二)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并根据《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试行)》及有关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要求,详细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所有安全措施具体内容及各项内容所包含的使用位置、数量、单价及总价等,且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总额应不低于合同单列的安全措施费金额。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实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施工、监理三方签字盖章审核通过,方可变更实施。

  (二)制定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并记录各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台账记录内容应能反映现场实际投入情况,确保安全措施费的专款专用。

  (三)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和相关要求,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合格标准以及不合格的处理方式(相关要求可参照附件2制定),并联合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做检查(检查内容可参照附件3制定)。同时,鼓励建设单位建立安全措施激励机制,对绿色施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突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可在合同文件中予以约定。

  1.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日常检查制度。安全措施费首次预支付后,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按月度收集汇总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佐证资料(如:发票、收据、图片等),在项目财务管理中形成台账明细每月结算,并将结算台账明细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建设、监理单位成立检查小组,对施工单位上报材料及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应要求暂停施工;整改完毕后,检查小组应组织复查,复查后仍未达到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同时按合同约定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处理;对于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或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挪用安全措施费的,应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建立安全措施费支付前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在下一阶段措施费支付时间到达前提前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可以参照附件4制定),建设、监理单位成立检查评价小组,并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内容及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等,对施工单位上一阶段安全措施费投入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暂停施工;整改完毕后,检查小组应组织复查,复查后仍未达到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合格,同时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对于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或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挪用安全措施费的,应立即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检查组核查通过的,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出具验收凭证,施工单位凭证明申请支付下一阶段安全措施费。对于已经核查通过,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安全措施费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不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对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对实施工程单位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标准要求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在工地现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等有关情形,建筑设计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违约处理(相关联的内容可参照附件2制定),并将处理情况做归档备查。

  (一)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常态化监管。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网格层级和管理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监督站应将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现场综合常态化监管,建立安全措施费及其使用现场综合监管常态化检查(复查、抽查、核查)清单,并明确检查内容(可以参照附件5表格检查);明确监督员是安全措施费及其使用现场综合监管的责任人,对常态化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落实闭环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开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工作;构成行政处罚法定情形的,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强化开工前提条件核查。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安全措施费的前期保障措施纳入项目开工安全条件核查的内容,对未按要求开设安全措施费共管专用账户的、未将安全措施费全额存入共管专用账户的、未按要求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检查制度并明确违约处理条款的、未按要求预付安全措施费的、未按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的或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未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一律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过程监管。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安全措施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依据《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试行)》及有关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标准规范,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一是建设单位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安全措施费或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费检查等行为的;监理单位存在未按要求履行监理职责,未对安全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的、未按规定审查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的、未按要求实施安全措施费检查的或者未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等行为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其费用使用计划的,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的,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台账的或存在安全措施费挪作他用等行为的;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纳入诚信档案管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黄色、红色警示并对外公示;达到处罚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外公示其违法行为。二是施工单位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被建设主管部门签发执法文书后,建设和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整改,未整改完善前,对下一阶段措施费支付前检查可不予通过。三是发现工地存在拒不整改的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等违规行为的,应启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企业和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实行倒查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追究,从严从重处理。四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成立安全生产调查专责小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个人)开展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因安全措施费投入不足或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措施,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构成犯罪行为的,将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安全措施费后期综合评价监管。各镇街(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严格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完成安全措施费的支付。各镇街(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多次发现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现场长期存在“脏、乱、差”等情况的,应依据省、市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规定进行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严格按规定评定为不合格。

  (五)强化督导检查,压实监管责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加强督导抽查,并将安全措施监管情况纳入住建系统年终评价指标,督促各镇街(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存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安全保护措施费支付节点及支付、违约处理参考内容.doc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HCXJSJ-202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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