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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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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美亚纺织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全方位查看。经查询,发现该单位1个搪玻璃搅拌罐和9个不锈钢搅拌罐于2018年8月建造并投入生产至今,1个粉剂不锈钢搅拌罐于2020年10月建造并投入生产至今。上述项目存在需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项目即投入到正常的运用中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上述现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图片、印象资料)依据等,该单位供给的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复印件、关于江门市美亚纺织资料有限公司纺织资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的批复复印件、江门市美亚纺织资料有限公司纺织资料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验定见及检验陈说复印件等为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你(单位)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环罚听告〔2021〕10号)奉告了违法现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事项,并奉告享有陈说、申辩、请求听证的权力。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但提交了陈说、申辩定见。我局以为你(单位)的违法现实明晰,我局作出的处分依据充沛,你(单位)提出相关的陈说、申辩定见不影响对违法现实的确定,我局决议保持《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环罚听告〔2021〕10号)的内容,持续行政处分程序。

  依据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的相关依据,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规范规则(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规范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成功北路140号;联系方式)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造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称号:“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3,用处:环保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能够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