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与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且还没有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依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不是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判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
第四条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的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六条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注册地且主要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做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
(一)装备产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创新、质量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有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四)装备产品属于有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有关目录要求;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导向,经商有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装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隐私信息和重要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产品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十条申请单位自愿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有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有关检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检测评审细则,对申报的装备产品做检测评审,出具检测评审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评审报告及检测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意见,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新增申请的装备产品,其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中的关键指标应高于已公告的同类型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测试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研发技术、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测试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测试、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完整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的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第十八条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相关的单位,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检测评审机构应当科学严谨开展检测评审工作,对检测评审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检测评审机构应该依据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需求,充分的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强以下能力建设:
(一)依照国家产业高质量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设备设施研制应用,提高先进检测研发技术能力和专业方面技术水平,逐渐完备技术服务共享机制。
(二)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改进,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成熟度。
(三)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积极培养本专业领域高水平人才,完善人员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本专业领域和质量专业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检验测试评定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测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评审费用,检测评审机构人员向申请单位借机收取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第二十四条检测评审机构、有关人员、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中国首台(套)研发生产单位应加强技术上的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装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能源有关领域、国防军工领域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联系人: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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