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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2-28 16:10:43     作者: bob官网登录入口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层次地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层次地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管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依据市场竞争需要和战略发展规划而设置的研发技术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组织并且开展研发技术、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质量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我省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技术中心,加大创新要素投入,加强技术中心全面建设,充分的发挥技术中心功能作用,提升企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对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成效明显、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重点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指导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组织并且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运行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辖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组织申报、协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省工信厅分类指导全省生产制造型和研发设计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符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门槛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省级认定。

  (一)企业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的时间不少于2年,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显而易见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生产制造型企业不少于60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少于3000万元。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知识产权、质量技术标准、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体系。

  (三)企业重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组织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少于300万元、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相应档次要求。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技术创新带头人和规模结构符合常理的研发队伍。上年度,生产制造型企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研发设计型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不低于20%。

  3、具备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等条件。至申报截止日,企业自购且当前在用的技术开发仪器设施的原值总额,生产制造型企业不低于300万元,研发设计型企业不低于50万元。

  4、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至申报截止日,生产制造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研发设计型企业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或20件软件著作权授权证书。

  (四)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企业没发生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无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第八条 企业根据省工信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文件。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申报材料最重要的包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公司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全套)和纳税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州工信局根据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工信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及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推荐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名单、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省工信厅。

  第十条 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来形式审查,合乎条件的予以受理;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省工信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企业以及它申报材料来综合审核,拟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并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厅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当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发文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外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湖南省境内的,经企业申请、市州工信局审核推荐,省工信厅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年度起算)。省工信厅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度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逐渐完备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加大创新要素投入,组织并且开展研发技术与创新活动,充分的发挥创新引领和支撑作用,对标建设更高水平的创新平台,持续提升企业自主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每半年填报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情况。企业对所报内容线、市州工信局负责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提交的技术创新工作情况做网上审核确认、汇总上报到省工信厅。

  3、省工信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媒体通报全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半年度、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

  1、省工信厅发布复核评价工作通知,明确当年度做复核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和相关要求。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其资质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年底,总结三年来的技术创新工作成效,编制复核评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报送纸质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通过省工信厅指定的网站填报有关信息、提交评价材料电子文件。企业对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评价材料最重要的包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三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总结报告、复核评价数据表、近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市州工信局负责对企业评价材料和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将企业纸质评价材料及电子文件(一式一份)统一报送到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参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核评价材料来评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其中: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5、省工信厅通过官方网站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对公示结果确认后,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档次者保留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对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通过官方网站、发文公布复核评价结果,并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如有发生更名、重组、被收购、注销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当在变更手续完成后的30日内将变更事项通过所在市州工信局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九条 企业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省工信厅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1、经确认,企业申报认定材料或复核评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主要数据不实的情况;

  3、企业实质性停止生产经营的时间超过1年,或者企业原有的生产与研发设备资产、研发队伍、主营业务等已经实质性转移出去;

  4、企业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未按要求报告半年度、年度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

  5、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了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或重大安全、环保、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存在严重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对经其认定2年以上、创新成效显著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厅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牵头组建或参与建设面向行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工信厅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攻关专项。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工信局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职能范围内制定相应办法,组织并且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梯度建设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