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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40℃以上高温天气停止安排露天作业

更新时间: 2024-07-03 06:22:13     作者: bob官网登录入口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省企业家联合会和省工商业联合会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格外的重视高温天气劳动权益维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对劳动者特别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小哥等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带来的危害,督促企业合理的安排上班时间、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协同全力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指导和督促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的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户外上班时间,尽量避开酷热时段作业,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

  指导和督促企业在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允许超出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上班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上班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具体实际的要求为:

  1.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为6月15日至8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指导和督促企业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指导和督促企业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对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

  加大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围绕职工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高温天气特殊劳动保护以及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外卖物流等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受理渠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劳动者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性中暑的,应按规定依法认定工伤并落实相关保险待遇。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规定,及时制止和纠正企业在高温天气下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