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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信息共享 及时消除隐患

更新时间: 2024-08-11 16:32:09     作者: bob官网登录入口

  改革开放以来,随人民生活水平、生产环境的不断改善,我国在用的特定种类设备数量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任务和压力也与日俱增。特别是今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以下简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质监部门也不断强化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切实加大对特定种类设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第2期刊载了《对该检验报告如何进行后处理》一文,对该案的集中交流、研讨,有利于帮助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员、质监执法人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力、贯彻力和执行力,提升特定种类设备违法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水平。

  锅炉的安全阀是为了防止设备超压而装设的泄压保护装置,是一种特种设施安全附件。在锅炉出现异常情况时,该附件能够起到自我保护的功能,从而有效地防止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的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失灵,引起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6.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第二款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作出了义务性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2012)6.1.15规定,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检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果现场检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检验台上进行。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1月13日,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将某公司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的安全阀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的信息,告知了某市质监局。某市质监局接报后,经现场核实,在用的安全阀已于1月10日检验合格,也就是说,现场检查时,某公司在用锅炉的安全阀已经经过定期校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经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某市质监局已无需对某公司采取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行政措施,更无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只要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作一份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业主签字确认,将相关材料归档,有效形成工作闭环即可。

  为了使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掌握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情况,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国家设立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通过对特种设备的登记,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库,有效防止擅自使用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特种设施安全法》第33条明确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定种类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定种类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定种类设备的显著位置。对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83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到本案,某市质监局对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时,在用的锅炉已于1月14日办理过使用登记,违法行为已经得到改正,因此,再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已经于法于理无据。

  综上所述,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锅炉安全阀超期未检、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时,应分别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向企业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0条规定,责令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在实践中对于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的整改期限应作相应地减少、调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应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29条规定,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及时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不再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从1月7日某特定种类设备检测院报送锅炉停止运行检验报告报送记录单,到1月13日某市质监局收到记录单,其中间隔时间长达6日,如果在这期间该企业发生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某特种设备检测院将难辞其咎。建议通过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检验隐患信息的实时共享,以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减少特种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也可根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24条规定,对于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以进一步提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