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青岛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一类(情形3),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冠名“生物”、“新材料”、“科技”等类的企业。
基本情况:2023年2月10日,根据群众举报,青岛市应急局执法支队会同城阳区有关部门对青岛特瑞熙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程租赁厂房做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化学品一宗、生产设备6台及部分销售账目。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对该公司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3月29日我局将此案件移送市公安局,2023年4月7日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5月15日人民检察院《受案前审查意见书》审查结论:现有证据不足,建议撤案;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重新对该公司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该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通过审核批准,认定该公司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事实成立。
处置情况:认定青岛特瑞熙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承租赁厂房内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314种、销售数额1877.66万元,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17种、销售数额为262.24万元,销售普通物品型号38种、销售数额59.34万元事实成立,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经营的(PU480/JLJX清漆107桶、UVICHEM HG 15500(TK-3)改善漆92桶、洗枪水1桶、800A开油水5桶)4种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39.9万元,并处人民币7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危化品已查没封存处置。
案例二:淄博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一类(情形4),现有化工企业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租赁厂房或设备生产的企业。
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经开区应急局在排查闲置院落时,淄博某有限公司仓库5-8-2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桶装物,经调查,该批货物为危险化学品连二亚硫酸钠,现场储存2吨,为淄博某公司所有。淄博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2023年7月与路某某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租赁淄博某有限公司仓库5-8-2,从事货物储存周转。淄博某公司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存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租赁仓库后心存侥幸心理,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我局依法没收扣押的危险化学品连二亚硫酸钠,并做出处罚决定。
处置情况:目前,经开区应急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扣押的危险化学品连二亚硫酸钠,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出租方路某某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州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二类,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基本情况:2024年3月8日,邹平市应急局联合长山镇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中,发现该镇公孙村一院落大门紧闭,门口装有监控探头,地面有货车出入痕迹且散发出浓浓的化学气味,院墙周围有不明液体流出。该行为涉嫌环境犯罪问题,我局立即联合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共同进行查处。经查实,该化工生产点负责人受利益驱动私自建有一套硫酸铵生产装置,未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规定,依法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安全手续。
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对该生产点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鲁滨邹)应急责改[2024]89号,要求企业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整改(拆除违法装置),并依法对该单位处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目前,该违法生产点已对违法装置、配电设施、反应釜等拆除完毕,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四:菏泽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三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基本情况:鲁西新区应急局联合陈集镇应急办在排查废旧厂房过程中发现一起非法生产医药中间体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又接到群众举报,怀疑宇浩化工院内存在非法生产的情况。经调查,菏泽宇浩化工有限公司在长期停产的厂房内,使用乙醇、乙酸乙酯、碳酸钠、对叔丁基环己基氯苄、N-乙基异丙基胺等化学品,生产产品为N-乙基-N异丙基对叔丁基环己基苄胺。该生产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也未经正规设计。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生产车间正在调试设备,生产了少量产品。鲁西新区应急局当场对厂房、设备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
处置情况:鲁西新区应急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10万元,并没收非法使用的危化品。目前,企业已经缴纳罚款,生产车间内的化工设备已经全部拆除。
案例五:济宁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三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7日,嘉祥县应急局联合纸坊镇在对废弃厂房、闲置院落等偏僻场所开展排查时,发现纸坊镇看守所后墙西北50米处有一非法小化工生产窝点,该生产窝点与养殖场紧邻,利用养殖场的气味掩盖化学品的气味,且该区域位于军用机场雷达站附近,属于空管禁飞区,无人机不能起飞,隐蔽性极强。发现该窝点后,嘉祥县应急局联合公安、环保、纸坊镇政府等依法对该窝点进行查处。该生产窝点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乙硫醇,通过一定的调查该窝点用电用水记录,发现该窝点自建设完成到查处为止共调试生产3天,现场生产的乙硫醇及中间产物约6吨左右,除此之外现场还有氯乙烷、硫氢化钠两种原料及生产废水等,我局当场对厂房、用电设施等进行查封,并将线索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
处置情况: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制造储存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查处,现已刑事拘留3人,2人在逃。该非法生产窝点涉及的氯乙烷、硫氢化钠、废水已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处置完毕,剩余的乙硫醇及反应釜内混合液正在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处理中。待乙硫醇及反应釜内混合液处理完毕后,第三方专业拆解公司将对该非法小化工配电设施、反应釜、厂房等进行拆除。
案例六:聊城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三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基本情况:2024年11月19日,聊城市冠县应急局在进行非法违法小化工和黑加油站点常规巡查过程中,在东古城镇公曹村村东200米一偏僻地点发现一套化工装置。现场建有化工生产装置一套(反应釜3台、离心机1台、锅炉1台、管道若干等设备设施)、周边存有生产物料若干(邻苯二胺、多聚甲醛、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发现后,冠县应急局立即联合县公安局、东古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做查处。一是立即责令停止生产,退出物料进行清扫、置换,实现安全停车;二是安排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场地进行断电处理;三是督促东古城镇人民政府对内部所有装置、材料来清理封存。
处置情况:经公安机关初步查实,该装置由土地承包户在未经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搭建组装,使用邻苯二胺、多聚甲醛、氢氧化钠等物料生产天然橡胶及胶乳的通用型防老剂。目前东古城镇人民政府已拆除该装置,公安机关正在搜集有关人员信息,根据线索排查溯源,启动立案程序。
案例七:烟台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三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基本情况:2024年6月3日,莱阳市应急局在对废弃厂房、闲置院落等偏僻场所开展排查时,发现海河路18号院内一处租赁厂房中存在疑似非法化工生产点。莱阳市应急局立即联合属地政府依法对该非法化工生产点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经调查发现,该非法化工生产点为莱阳市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租赁某鞋业公司厂房后购入相关反应釜等设备做安装,非法从事硅乳液等产品生产,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处置情况:目前莱阳市应急局已对莱阳市昊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及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非法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处罚,罚款2万元,目前案件已办理完毕。同时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组织属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强化停产期间监督检查,在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完成现场隐患整改之前严禁擅自恢复生产。
案例八:临沂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三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
基本情况:2024年5月13日上午,平邑县应急管理局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平邑杰隆科技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有一4号厂房,厂房大门紧闭,周边散发一股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进入现场发现该车间存在一小化工作坊,该作坊利用甲醛、尿素、氨水、三聚氰胺等原料进行生产脲醛胶。现场发现各类原材料共8吨,反应釜及危险化学品储罐和锅炉各一具。现场负责的人介绍说该车间自春节后因变压器重新安装,一直未生产。执法人员通过一定的调查了解,该化工项目未立项、无规划许可,无营业执照和环评、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
处置情况:我局当场要求现场负责人立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6月底前拆除一切生产设施设备,清除一切生产原材料。停产整改期间,我局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未发现该公司进行生产,通过不按时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首先进行了物料清理,生产设施设备由该企业联系专业施工队伍于6月底前按时进行了拆除。
案例九:日照市,本案例为六大类中第四类,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
基本情况:2024年7月23日,高泽街道应急中心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日照洁力源饲料添加剂租赁原五莲量子机械厂厂房(位于日照市五莲县高泽街道工业园内),拟生产饲料添加剂苯甲酸钙,正在进行设备初步安装。经查该企业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检查人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立马停止安装,按法律和法规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7月28日,高泽街道应急中心复核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停止设施安装,现场有反应釜等设备1组、丙烷1罐、乙酸乙酯1桶(丙烷用于加热,乙酸乙酯用于清理设备)。检查人员对其下达拆除生产设备通知书,责令立马停止施工,限5日内拆除相关生产设施。
处置情况:8月3日,高泽街道应急中心现场检查确认,该企业相关设备已基本完成拆除,前期购买的丙烷已退回生产厂商,现场无危险化学品。8月7日,接到省厅安全生产举报办理单(编号:SM)后,五莲县应急管理局与高泽街道应急中心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该企业现场检查核实,确认该企业设备已全部完成拆除,对举报中反映的二氯甲烷、双氧水、醋酸、甲烷、乙烯等危化品储存情况做检查,现场未发现危险化学品。
基本情况:2024年8月1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莱芜天元气体有限公司附近有一流动加油点售卖汽油,无正规手续,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同时联系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协助调查。通过逐一排查,在里辛街道凤凰峪村一院落内发现一非法改装油罐车。执法人员当场搜集相关证据,通过现场询问、调取监控、查阅收款记录等措施,发现当事人非法从事汽油销售40余天,涉案金额约7万元。该非法加油点周围未设置应有的安全设施设备,毗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的规定,不具备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能条件;该车辆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静电消除等安全设备,不符合油罐汽车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具有诸多不安全因素。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院落、油罐车等进行查封,并将线索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应急局给予举报人5000元举报奖励。
处置情况:该案件当事人涉嫌危险作业,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查处。该非法加油点已被取缔,油罐车及95#汽油已由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人: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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