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林地定额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有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上述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其他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项目使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河流两侧以及迎坡面的林地;
(三)房地产开发、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的林地;
(二)秦巴、黄桥及关山林区的国有林地,以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的林地;
(三)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和露天采矿使用秦岭一般保护区林地,开山采石项目使用秦岭主梁以南的一般保护区林地;
联系人: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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